發(fā)布時間:2016-11-08新聞來源: 福州日報
近日,家住晉安區(qū)環(huán)北一村小區(qū)的林先生撥打本報黨報熱線83751111反映,樓上住戶家漏水導致他家臥室墻面滲水?!八蜗聛砻薇欢寂獫窳?,但是樓上的業(yè)主就是不配合維修。”
林先生的房子在第五層,平時出租。半年前,租客告訴他房間天花板滲水,他隨即找專業(yè)人士查看,得出的結(jié)論是樓上漏水。記者昨日下午來到林先生家中看到,其中一個臥室天花板的角落有明顯的水跡。林先生告訴記者,為此事他已多次找過樓上業(yè)主協(xié)商,而且也愿意承擔工程費用,可是對方不同意?!吧鐓^(qū)居委會也多次協(xié)調(diào),但還是做不通樓上業(yè)主的工作。”
記者聯(lián)系了住在六層的王女士,她告訴記者,此次林先生家出現(xiàn)滲水,根源在于七層住戶?!皹巧下┧畬е挛覀兗覊ζひ渤霈F(xiàn)脫落,解決好了樓上的他們家自然就不漏水了,所以不應該來找我們?!蓖跖窟€表示,在此之前,林先生已經(jīng)先后三次向她反映家里漏水,她每次都配合整修?!八挥袉栴}就來找我,可是并不是我家的問題,而且每次他們都把我家搞得亂糟糟的,這一次我是堅決不動的?!蓖跖繎B(tài)度堅決。
對此,福建亞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鋒認為,林先生遇到的情況屬于法律上相鄰權的范疇。相鄰權指的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(chǎn)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合理行使自己的權利,享有的要求相鄰方提供配合的權利。
在該事件中,王女士樓上住戶的房屋漏水,導致王女士及林先生的正常居住受到影響,他們有權要求漏水的住戶對房屋進行修繕。就林先生來說,在協(xié)商不成又無法明確漏水責任的情況下,他可以把王女士及王女士樓上的住戶起訴至法院,要求漏水的住戶履行修繕義務、保障其居住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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